专业为广西区内各市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审培训、指导、咨询与服务!

资讯中心

MORE+

联系我们

  • 广西职称帮
  • 网址:www.gxzcb.com
  • 电话:13014993485(微信同号)
  • 邮箱:2533169688@qq.com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14楼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职称文件

(钦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钦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5 11:01:30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钦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职称帮,是职称评审一站式咨询辅导机构,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职称工作经验,运营十年来,已帮助数千人顺利晋升中高级职称,赢得大家的信赖和赞誉。专家辅导,绿色通道,全程服务,省心省力。评职称需要帮助可联系王老师:18070928953(同微信)。 

各县(区)职改办,各县(区)教育局职改办,市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各中学、幼儿园及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钦州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广西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广西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评审条件

  (一)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执行。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评审会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身份申报。

  (四)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评审中切实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五)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1. 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2. 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六)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2021年8月4日至9月25日24:00前:个人网上申报、学校(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及各级职改部门、市教育局职改办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职改办同时收集审核汇总《2021年钦州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拟用岗位数统计表》(附件1)提交至市职改办。

  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局职改办统筹安排。

  (二)2021年10月10日前:市职改办审核申报材料。

  (三)2021年10月16日24:00前:申报材料被退回后修改补充和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四)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个人在网上完成缴费。

  (五)按照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原则上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等有关工作。

  请申报人和有关单位按照各时间节点和网络申报系统提示要求按时报送材料,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四、乡村教师职称评审

  (一)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乡村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精神,乡村教师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执行。

  (二)中小学副高级评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同级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六、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申报人应通过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个人信息。申报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网址https://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附件3)。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在评委会开始后补充提交的材料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期间,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短信、微信和系统审核反馈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能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 学历证书材料。公办中小学参评人员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公办中小学非在编教师,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上传学历证书扫描件和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截图;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上传学历证书、查档佐证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 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从系统自动获取的,无需再提供证书扫描件。如系列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需在系统内填写职称信息,上传证书扫描件,由申报者所在学校(单位)对职称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4. 继续教育材料。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号)规定年度培训学分要求的,等同于每人每年完成不低于60学时的专业科目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5. 辅助材料。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为各级党组织选派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的,要在个人工作经历中体现并在系统中上传有关选派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6. 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根据《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所在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审核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附件3)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并提供《职称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4)。

  七、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学校(单位)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申报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各学校(单位)应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 各学校(单位)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网址ttps: //dw.gxrczc.com/login)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具体操作办法请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操作说明(单位版)》。

  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信息提醒”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 各学校(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并在审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学校(单位)负责人承担审核把关的领导责任,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各学校(单位)应成立考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业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不超过1: 3的比例推荐参评人选。

  5. 审核公示。各学校(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学校(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补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学校(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学校(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各级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在相应层次负责审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履职情况、申报材料量化指标和“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等情况,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及申报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给申报人,下级各级职改部门同时会收到材料退回的提醒。

  八、责任追究

  (一)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函请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理。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职称评审欢迎群众监督,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申报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并向失信平台推送,对列入自治区职称评审黑名单的人员,5年内不得申报,如申报人为中共党员的,还将函告纪监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处理。

  (二)评审收费。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副高级380元/人·次。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学科专业按《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目录》(附件5)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 2021年钦州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拟用岗位数统计表

  2. 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

  4. 职称材料审核记录表

  5.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目录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附件下载(附件1-5).docx


相关标签:

上一篇:(贵港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关于开展2021年度贵港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21〕43号)

下一篇:(钦州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关于开展2021年度钦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dianhua.png

130-1499-3485

广西职称帮
紧急联系电话:13014993485(同微信)
邮箱:2533169688@qq.com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229号金外滩商务大厦

扫描左侧二维码
微信咨询专家

1594716769.jpg 159471678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