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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职改办〔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7-13 11:58:28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职改办〔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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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职改办、水利局,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水利水电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人员均可申报:

  1. 在广西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

  2. 在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未取得职称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五)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对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规定。(详见附件1)

  (二)破格或无职称申报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的,应符合上述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或无职称申报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

  (三)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继续面向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同一年度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广西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送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3),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副高级评委会参评。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的,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的“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一)基本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现有职称、继续教育、社保及单位性质、年度考核及相关审批表等材料。

  1. 学历证书。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 现有职称。凡在职称申报平台实现数据匹配共享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实现匹配共享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现有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由各推荐单位核实。

  申报人现任职称必须是经自治区规定的申报途径取得的,在自治区外单位取得的职称,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好重新确认手续。

  3. 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网址:http://ptce.gx12333.net/)。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匹配共享,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4. 属破格或无职称申报的,在申报前需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职改办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意见表(见附件5、附件6)并在系统对应栏目上传,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出具推荐意见。

  5.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名字、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个人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材料。申报人应按照从事科研工作,规划、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建设工作,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等五类,对照自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对照相应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材料。

  1. 工作经历主要填写申报人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主要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取得职称。

  2. 业绩成果须是取得现有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含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规模等级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所任职务)、完成情况或取得的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

  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原则上均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同时,经历和业绩材料可结合实际,合并提供,但应注重材料数量标准,做到分类准确、重点突出。

  (三)论文、著作条件材料。论文、著作必须符合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论文著作须是取得现有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或作为主要编著出版。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需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符合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条件的,可按要求以技术工作总结代替论文著作。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刊物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采用依据为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按照职称分级管理的要求逐级推荐。厅属有关单位直接推荐至自治区工程系列水电行业高级评委会或工程系列广西水利厅中级评委会参评;有关市水利局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本市职改办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自治区工程系列水电行业高级评委会或工程系列广西水利厅中级评委会参评。

  (一)个人申报

  1. 申报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站“通知公告公示”栏目(http://slt.gxzf.gov.cn)查阅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

  2. 申报人员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http://my.gxrczc.com)进行网上申报,严格按照职称申报平台提示的各要素及材料清单的填报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好个人申报材料。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帮助中心”。

  3. 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短信和信息审核反馈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申报人预留联系方式应为本人手机号码,以便及时查收相关信息)。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二)单位审核推荐

  1. 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版”(http://dw.gxrczc.com)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信息提醒”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2.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审核结果。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业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

  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写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2. 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有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评委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时间安排

  2021年7月至8月为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以及各级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9月为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接收审核汇总阶段;10月为评审阶段;11月为职称材料整理、审核、二次公示和结果报批阶段。

  9月30日18:00为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接收材料截止时间。请各单位务必将评审材料按照申报系统设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厅属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委托其他系列(行业)评审的,按其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并提前5个工作日送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审核,超过规定的,其他系列(行业)将不再受理。

  七、职称证书数据归集和核发

  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职责。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八、职称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次,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评审费的缴纳实行网络缴费,提交材料后,请留意职称申报平台内信息,并按信息提示缴费,缴费成功后,材料提交环节结束。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

  1. 继续开展高级职称证书在线审验,2018年及以前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持证者请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www.gxrczc.com)“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

  2. 继续开展对自治区水利厅或自治区水利厅职改领导小组核发的中级职称证书在线审验。请还未开展在线审验的相关持证者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www.gxrczc.com)“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

  厅属各单位核发的初级证书的在线审验,由厅属各单位参照自治区水利厅开展中级职称在线审验的程序进行。

  (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地址:南宁市建政路12号自治区水利厅人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农 浩,0771-2185007

  在职称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咨询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无职称人员申报职称意见表

6.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破格申报职称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印发

桂水职改办〔2021〕3号(附件1).pdf

桂水职改办〔2021〕3号(附件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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