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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职改办)梧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09:31:18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梧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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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各系列职改办,市直属、中直区直驻梧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或自由职业者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版见附件1、2),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方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称评委会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应附相应申报条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按各系列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责。

1.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并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二)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各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单位审议推荐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2.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各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4.各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5.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原则上必须按照1:3的比例推荐,达不到1:3比例的,单位要说明原因。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明确补正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2.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应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相应评委会评审。市相应系列职改办应在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报送市职改办审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材料的,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各中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3)。

(二)评审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梧职办字〔2021〕4号)第五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各评委会要突出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功能,充分体现“评”的质量,“审”的作用,切实发挥好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的导向和激励功能。评审过程中要严把条件关、质量关,坚持好中选优,不片面追求评审通过人数,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

我市各系列副高职称评委会继续实施异地评审;鼓励各县(市、区)、市直各系列职改办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采取封闭式管理。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评审工作的管理,严格落实评审封闭管理要求,引入纪检监督机制,安排纪检人员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五)加强评委库(会)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应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条相关规定,2022年起所有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各系列职改办在7月底前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本系列各级评委会(库)重新组建工作。其中3月18日至5月31日为工程、卫生、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四个系列副高级评委库评审专家个人申请入库、单位审核推荐阶段;各系列中级评委库重新组建调整由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负责,应于7月底前报市职改办审批。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强化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六)评审时间安排。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要根据《2022年度梧州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4)研究确定本县(市、区)、本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20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梧州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gxwzszjk@163.com),并通过本单位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工程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其中中小学教师系列含空缺岗位表及乡村学校名单),相应系列职改办应分别于7月22日、8月5日、8月5日、8月5日前报送市职改办。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审批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受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结果报批材料清单》(附件5)要求报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七、落实有关职称政策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结合我区实际设置5年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对于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类考试,国家规定了具体报名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如选择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各部门要做好我市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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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文件下载:

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

3.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doc

4.2022年度梧州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doc

5.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结果报批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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