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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7号)

发布时间:2019-11-16 09:55:29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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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研究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经历。

  二、有指导和培养中级职称研究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七);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2个;或作为第一育成人获省级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2个,或获国家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

  四、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成果转让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3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期刊以上发表论文2篇。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主编(著)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二区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三、新增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其中至少1 项已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国内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技项目均需提供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相关材料。项目的完成人应以验收、结题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经历。

  二、有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科研经费累计8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1个;或作为第一育成人获省级以上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

  四、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转让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1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9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职称1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引进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职称2年,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3年,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5年,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累计达200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相关材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六、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参与”、“ 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参与完成科研项目,会撰写研究报告;发表过与本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 年以上。

  四、大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 年以上。

  五、中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有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或其他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主要参与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1个,或获省级以上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第一作者在SCI、EI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三)。

  二、以第一作者在EI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累计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国内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相关材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六、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参与”、“ 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备参与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参与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等1项以上。

  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五、参与单位重要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参与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参与发表专业论文或独立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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