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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11-18 17:19:16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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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作出高质量的艺术作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作品)或专著(作品集);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艺术工作,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 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高级舞台技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小型4部,或小型8部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三)申报一级编剧(作词),任现职以来,创作20首以上词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二、一级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小型4部,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三、一级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编导新作品大型2部,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四、一级演员

  (一)在新作品中出演主要或重要角色,完成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或小型8部以上代表性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二)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新剧(节)目,有1部大型,或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五、一级演奏员

  (一)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主胡等演奏岗位,参加演奏的新剧(曲)目大型2部,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二)参加演奏的新剧(曲)目有1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六、一级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4部小型,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个人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七、一级指挥

  (一)指挥首演的大型新作品2部,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指挥的作品均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二)指挥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3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八、一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有2件以上入选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

  (二)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地举办过个人美术作品展览,有3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并获奖,有4件以上的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完成3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九、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5部以上大型新剧目,或10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或3部大型新剧目和6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有5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大型新剧目各演出10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剧(节)目,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十、一级演出监督

  主要策划、组织、协调、监督过30台以上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十一、高级舞台技师

  (一)具有某项舞台技术专业设计、制作和操作能力。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某项舞台技术专业的设计、制作和操作的大型剧目4部,或大型剧目2部和小型剧(节)目8部以上;大型剧目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剧(节)目各演出30场以上。

  (三)有2部大型剧目,或8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编剧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编剧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编剧奖。

  二、一级导演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导演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导演奖。

  三、一级编导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编导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编导奖。

  四、一级演员

  (一)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表演奖1次。

  (二)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省级专业比赛表演奖2次。

  (三)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3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在6部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3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70%以上,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一级演奏员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曲)目,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次。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曲)目,获省级专业比赛奖2次。

  (三)连续5年在专业乐团(队)担任独奏或首席演奏员,或成功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或以本人演奏的作品为主,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或在继承、发展、创新传统民族乐器和演奏技巧上业绩显著,得到同行和专家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一级作曲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作曲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作曲奖。

  七、一级指挥

  (一)有1部指挥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

  (二)有2部指挥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

  (三)指挥国内外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戏曲、歌舞音乐伴奏累计50部,其中大型作品30部(套)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八、一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或一等奖2次。

  九、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有1台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舞美设计奖。

  (二)有2台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专业比赛舞美设计奖。

  十、一级演出监督

  (一)有1部策划、监督演出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

  (二)有2部策划、监督演出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

  (三)策划、监督国内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50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十一、高级舞台技师

  (一)主要负责的某项舞台技术专业设计、制作和操作的剧目,有1部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

  (二)主要负责的某项舞台技术专业设计、制作和操作的剧目,有2部获省级专业比赛奖。

  第八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高级舞台技师的,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奖一等奖、金奖、优秀表演奖2项。

  三、作为主创获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2项。

  四、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1项。

  五、获重要国际艺术专业比赛个人奖一等奖、金奖1项。

  六、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奖一等奖、金奖、优秀表演奖3项。

  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副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创作出较高质量的艺术作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作品)或专著(作品集);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艺术工作,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每年必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1部,或小型4部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三)申报二级编剧(作词),任现职以来,创作15首以上词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二、二级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新作品大型1部,或小型4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三、二级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编导新作品大型1部,或小型4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的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四、二级演员

  (一)在新作品中出演主要或重要角色,完成1部大型,或小型4部以上代表性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二)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新剧(节)目,有1部大型,或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五、二级演奏员

  (一)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主胡等演奏岗位,参加演奏的新剧(曲)目大型1部,或小型4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二)参加演奏的新剧(曲)目有1部大型,或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六、二级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小型4部,或小型8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个人小型作品4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七、二级指挥

  (一)指挥首演的大型新作品1部,或小型4部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指挥的作品均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二)指挥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八、二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有1件以上入选全国性美术作品展。

  (二)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地举办过个人美术作品展,有2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并获奖,有3件以上的作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完成2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九、二级舞美设计师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4部以上大型新剧目,或8台以上大中型文艺晚会,或2部大型新剧目和4台以上大中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有4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大型新剧目各演出5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剧(节)目,有1部大型,或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十、二级演出监督

  参与策划、组织过20台以上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主任舞台技师

  (一)具有某项舞台技术专业制作和操作能力。

  (二)以本人为骨干,负责某项舞台技术专业制作和操作的大型剧目3部,或大型剧目1部和小型剧(节)目6部以上;大型剧目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剧(节)目各演出25场以上。

  (三)有1部大型剧目,或4部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编剧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编剧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编剧一等奖。

  二、二级导演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导演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导演一等奖。

  三、二级编导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编导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编导一等奖。

  四、二级演员

  (一)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表演奖1次,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表演一等奖2次。

  (二)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2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或在4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3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二级演奏员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节、曲)目有1部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2部获市级专业比赛奖。

  (二)在已公演的3部大型,或6部中小型剧(节、曲)目中担任独奏、首席或重要伴奏任务,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不少于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80%,或以本人为主要伴奏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六、二级作曲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作曲奖。

  (二)有2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作曲一等奖。

  七、二级指挥

  (一)指挥的新作品有1部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2部获市级专业比赛奖。

  (二)指挥国内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40套,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戏曲、歌舞节目音乐伴奏累计40部,其中大中型作品20部(套)以上,产生了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八、二级美术师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联合(以个人作品为主)美术作品集1部。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铜奖1次,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1次,或铜奖2次。

  九、二级舞美设计师

  (一)有1台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专业比赛舞美设计奖。

  (二)有2台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专业比赛舞美设计一等奖。

  十、二级演出监督

  (一)有2部以上策划、监督演出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

  (二)策划、监督国内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40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主任舞台技师

  (一)担任剧目某项舞台技术主要工作,有1部大型剧目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或有2台小型剧目获市级专业比赛奖。

  (二)完成8台以上剧目的某项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任务,每台演出超过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申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演出监督、主任舞台技师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奖二等奖、银奖、表演奖以上奖2项。

  三、作为主创获自治区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1项。

  四、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1项。

  五、获重要国际艺术专业比赛个人奖二等奖、银奖以上奖1项。六、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奖一等奖、金奖、优秀表演奖2项;或获二等奖、银奖、表演奖以上奖4项。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独立创作和工作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艺术工作,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

  三、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具有中专以下学历,并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技巧,每年必须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4部小型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二、三级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4部小型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2部小型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三、三级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编导4部小型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2部小型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四、三级演员

  (一)在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4部以上小型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各演出20场以上。

  (二)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小型新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五、三级演奏员

  (一)参加4部小型剧(曲)目演奏,且各演出20场以上。

  (二)参加演奏的新剧(曲)目,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六、三级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4部小型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小型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七、三级指挥

  (一)指挥专业乐团(队)排演4部小型新作品,且各演出20场以上。

  (二)指挥的2部小型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八、三级美术师

  有1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或2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市级美术作品展并获奖,有2件以上的作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参与完成1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

  九、三级舞美设计师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大型新剧(节)目1台,或4台以上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且各演出15场以上,有2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2台小型剧(节)目、作品参加市级专业比赛。

  十、三级演出监督

  参与、监督国内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30场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舞台技师

  (一)完成6台以上小型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剧(节)目各演出20场以上。

  (二)以本人为舞台技术骨干的3台小型新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编剧、导演、编导、作曲、舞美设计师专业,任现职期间,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单项奖。

  二、三级演员

  (一)在新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表演奖1次。

  (二)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1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或在3部小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4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三、三级演奏员

  (一)有1部演奏的新剧(节、曲)目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二)在已公演的5部小型剧(节、曲)目中担任伴奏,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不少于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90%,或本人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四、三级指挥

  (一)有1部指挥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二)指挥专业乐团(队)演出的音乐、歌舞、戏曲(剧、曲)目累计40部(套),其中中小型作品20部(套)以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三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金奖1次,或银奖2次,或铜奖3次。

  六、三级演出监督

  (一)有1部策划、监督演出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二)参与策划、监督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30场以上,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七、舞台技师

  (一)担任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有1台剧目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

  (二)完成6台以上剧目的某项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任务,每台演出超过4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创作的作品1部。

  二、独立撰写论文1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2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2项,或三等奖3项。

  三、获重要国际专业比赛个人奖三等奖以上奖1项。

  四、获市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

  五、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六、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较好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艺术工作,申报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技巧,每年必须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

  一、四级编剧

  (一)具有一定的编剧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独立或参与联合创作的作品2 部,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二、四级导演

  (一)具有一定的导演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导演工作中能向演员作剧中人物的一般分析及示范表演。

  (二)协助导演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执导任务,或在导演指导下,独立导演小型剧(节)目1个以上。

  三、四级编导

  (一)具有一定的编导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在编导工作中能向演员作剧中人物的一般分析及示范表演。

  (二)协助编导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执导任务,或在编导指导下,独立导演小型剧(节)目1个以上。

  四、四级演员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较扎实的基本功和一定的表演能力。

  (二)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舞台演出中,能较好地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演出任务。

  五、四级演奏员

  (一)具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担负过2 部以上剧(节、曲)目的演奏、伴奏任务。

  六、四级作曲

  (一)具有一定的作曲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联合创作作品2部以上,或独立创作小型作品1个以上。

  七、四级指挥

  (一)具有一定的指挥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担任过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队)演出中小型作品2部以上。

  八、四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美术作品展1次以上。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县级美术作品展2次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件以上。

  九、四级舞美设计师

  (一)初具独立创作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联合创作中型以上剧(节)目的舞美设计2部以上,或独立创作小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1个以上。

  十、四级演出监督

  参与策划、监督国内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20场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舞台技术员

  (一)基本掌握舞台的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承担过2台以上剧(节)目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四级编剧、导演、编导、作曲、舞美设计师

  (一)有1部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单项奖。 

  (二)有2部以上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价。

  二、四级演员

  (一)在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表演奖1次以上。

  (二)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角色的表演受到较好的评价。

  三、四级演奏员

  (一)担任演奏、伴奏的剧(节)目获县级以上奖励1 次以上。

  (二)担负2部剧(节、曲)目的演奏、伴奏任务,在同级人员中表现突出,得到同行好评。

  四、四级指挥

  (一)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队)演出中小型作品2部以上,并获听众的好评。

  (二)在演出剧(节)目的指挥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得到同行较好的评价。

  五、四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奖2次以上。

  六、四级舞台监督

  参加策划、监督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20场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七、舞台技术员

  (一)担负2台以上文艺晚会或专题演出活动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并获有关部门的奖励。

  (二)较好地完成2台以上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根据艺术系列不同的专业,将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正高级职务,二级为副高级职务,三级为中级职务,四级为初级职务;高级舞台技师为正高级职务,主任舞台技师为副高级职务,舞台技师为中级职务,舞台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二、申报艺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包括以下专业:编剧(含作词)、导演、编导、指挥、作曲(含音乐设计)、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灯光、服装、造型设计)、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演员、演奏员、演出监督(含策划)、舞台各门类技术人员(含舞台灯光、音响、服装、化妆、道具、装置、绘景)等。

  三、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四、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五、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等材料。

  六、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七、作品集: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专集。

  八、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九、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十、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一、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部门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三、全国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 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专业比赛奖项,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办的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艺术类不能用“群星奖”奖项作为破格条件(下同)。

  十四、省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举办的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五、市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六、市级:指设区市。

  十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十八、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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