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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69号)

发布时间:2019-11-18 17:23:08 分类:职称文件 次浏览
[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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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一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精通公证业务,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项公证事项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二级公证员职称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广西区内各公证机构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过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度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证员职业培训。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

  (二)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4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须占总数的50%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二)主持或带领、开拓2项以上是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项目。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三)主持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全国或全区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业务规则、公证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或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全国、全区公证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研究。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过4 宗以上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个卷宗需附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3万字以上。

  (二)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2篇以上以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对于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拔尖的公证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者主持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 万字)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10万字以上)。

  (三)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四)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6篇(每篇不少于3千字)以上。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解释。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二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精通公证业务,对公证法学理论有一定的造诣,能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并承担有关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项公证事项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指导三级公证员职称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广西区内各公证机构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过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度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证员职业培训。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

  (二)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3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须占总数的50%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二)主持或带领、开拓1项以上是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业务项目。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或广西公证协会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过3 宗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个卷宗需附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2万字以上;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1篇以上以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对于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拔尖的公证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主持、参与完成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自治区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不少于5万字)。

  (三)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四)在公证某项业务工作中,创造过重要方法、经验,被司法部认定和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5篇以上。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解释。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三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功底并熟悉公证业务,能够参与公证研究课题的撰写;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悉办证程序,有较为丰富的办证经验和指导四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开展证业务的水平,能独立承办和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广西区各公证机构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过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任命公证员且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任命公证员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

  (二)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度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证员职业培训。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

  (二)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2千件以上,或者个人办证量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30%。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占总数的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

  (二)办理过2 宗以上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需附8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八条 论文条件

  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或公证案例分析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者主持完成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3篇以上,被评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三)出色地办理过3宗以上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本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得到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每宗须附1 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解释。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四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较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办证程序,具有一定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自治区各公证机构申报评审四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过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命为公证员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度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证员职业培训。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

  (二)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解释。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的词(语)解释

  1.“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2.“刊物”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到国内统一刊号。报纸出版不予认可。

  3.“自治区级以上刊物”是指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物、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

  4.“课题”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应提供立项、结项证明材料。

  5.“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指担任公证员职务,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业务指导工作。

  6.“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7.“表彰”“奖励”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证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含荣誉称号)。

  8.“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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